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38-2003


3.0.1 系统选用的灭火剂应和保护对象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炮系统适用于甲、乙、丙类液体火灾、固体可燃物火灾场所;
    2 干粉炮系统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火灾场所;
    3 水炮系统适用于一般固体可燃物火灾场所;
    4 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不得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化学反应而引起燃烧、爆炸等物质的火灾。
4.1.6 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水或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干粉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干粉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4.2.1 室内消防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其布置高度应保证消防炮的射流不受上部建筑构件的影响,并应能使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
    室内系统应采用湿式给水系统,消防炮位处应设置消防水泵起动按钮。
    设置消防炮平台时,其结构强度应能满足消防炮喷射反力的要求,结构设计应能满足消防炮正常使用的要求。
4.2.2 室外消防炮的布置应能使消防炮的射流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且应满足灭火强度及冷却强度的要求。
    1 消防炮应设置在被保护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
    2 当灭火对象高度较高、面积较大时,或在消防炮的射流受到较高大障碍物的阻挡时,应设置消防炮塔。
4.2.4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装卸码头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装卸码头的消防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炮沫炮的射程应满足覆盖设计船型的油气舱范围,水炮的射程应满足覆盖设计船型的全船范围。
4.2.5 消防炮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烃储罐区和石化生产装置的消防炮塔高度的确定应使消防炮对被保护对象实施有效保护;
    2 甲、乙、丙类液体、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装卸码头的消防炮塔高度应使消防炮的俯仰回转中心高度不低于在设计潮位和船舶空载时的甲板高度;消防炮水平回转中心与码头前沿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3 消防炮塔的周围应留有供设备维修用的通道。

4.3.1 水炮的设计射程和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炮的设计射程应符合消防炮布置的要求。室内布置的水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的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水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计算。
    2 当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
    4 当上述计算的水炮设计射程不能满足消防炮布置的要求时,应调整原设定的水炮数量、布置位置或规格型号,直至达到要求。
4.3.3 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用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扑救室内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h;
    2 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h;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石化生产装置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等冷却用水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3.4 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扑救室内一般固体物质火灾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用水量应按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防护区任一部位的要求计算。民用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40L/s, 工业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60L/s;
    2 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等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 石化生产装置的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6L/min.m²。
4.3.6 水炮系统的计算总流量应为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水炮设计流量的总和,且不得小于灭火用水计算总流量及冷却用水计算总流量之和。

4.4.1 泡沫炮的设计射程和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炮的设计射程应符合消防炮布置的要求。室内布置的泡沫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的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泡沫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计算。
    2 当泡沫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
    4 当上述计算的泡沫炮设计射程不能满足消防炮布置的要求时,应调整原设定的泡沫炮数量、布置位置或规格型号,直至达到要求。
4.4.3 扑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火灾及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火灾等的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和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4.4 泡沫炮灭火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灭火面积应按实际保护储罐中最大一个储罐横截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的供给量应按两门泡沫炮计算。
    2 甲、乙、丙类液体、油品装卸码头的灭火面积应按油轮设计船型中最大油舱的面积计算。
    3 飞机库的灭火面积应符合《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 其他场所的灭火面积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4.6 泡沫混合液设计总流量应为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泡沫炮设计流量的总和,且不应小于灭火面积与供给强度的乘积。混合比的范围应符合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计算中应取规定范围的平均值。泡沫液设计总量应为其计算总量的1.2倍。
4.5.1 室内布置的干粉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干粉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计算。
4.5.4 干粉炮系统的干粉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s。
5.1.1 消防炮、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消防泵组等专用系统组件必须采用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5.1.3 安装在防爆区内的消防炮和其它系统组件应满足该防爆区相应的防爆要求。
5.3.1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应具有在规定流量范围内自动控制混合比的功能。
5.4.1 干粉罐必须选用压力贮罐,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当采用钢质罐时,其内壁应作防腐蚀处理;干粉罐应按现行压力容器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并应保证其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安全强度。
5.4.4 干粉驱动装置应采用高压氮气瓶组,氮气瓶的额定充装压力不应小于15MPa。干粉罐和氮气瓶应采用分开设置的型式。
5.6.1 当消防泵出口管径大于300mm时,不应采用单一手动启闭功能的阀门。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远控阀门应具有快速启闭功能,且密封可靠。
5.6.2 常开或常闭的阀门应设锁定装置,控制阀和需要启闭的阀门应设启闭指示器。参与远控炮系统联动控制的控制阀,其启闭信号应传至系统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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